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事宜

事實發生日:103/05/07
內容: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5/0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人進行之,且能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並認同本公司經營理念之
策略性投資人為限。符合前揭條件之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在於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所需,擬藉由該等策略性投資人之技術、知識或通路
等,以協助本公司上揭之效益。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全權授權董事會為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壹仟萬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壹仟萬股額度內私募普通股,私募總金額依實際私募情形,授權董事會決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本次私募發行新股,擬請103年度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七項之規定,就私募股數壹仟萬股額度內辦理之;其發行價
格之訂定,擬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
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1.本公司普通股於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實際私募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依法令規定全權處理,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
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擴充產能、償還銀行借款或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評估資金市場狀況及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故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並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
需求辦理,以提高公司籌資之效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案中所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
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市交易。原則上與本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案,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俟後如無法於一年期限內辦理完成私募事宜,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
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不繼續私募,並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比照重大訊息辦理資訊公開。
2.本次私募普通股案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事實需要而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3.本次發行新股擬提請103年度股東常會同意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基準日,如有相關未盡事宜,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